第三十八條 國內經營人依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相關要求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時,應當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與其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申請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審查。
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內容可以按照專業類別及其承擔的責任編入經營人運行、地面服務和客貨運輸業務等其他手冊中。
第三十九條 經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的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編寫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以便飛行機組和其他人員履行危險品航空運輸職責。
第四十條 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二)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職責;
(三)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四)危險品事故、危險品事故征候的報告程序;
(五)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識別;
(六)使用自營航空器運輸本經營人危險品的要求;
(七)人員的培訓;
(八)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響應方案;
(九)緊急情況下
危險品運輸預案;
(十)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者說明。
從事
危險品運輸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機長的信息。
國內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所有內容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 經營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員及其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人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四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國內經營人對危險品運輸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或者修訂做出調整。